附件1
东莞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
安全生产负面清单
(2018年10月制定,共12条)
道路普通货物运输(包括普通货运、货物专用运输及大型物件运输)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,限制投入道路货物运输车辆(以下简称“货运车辆”,同时存在本负面清单多种情况的,暂停投入货运车辆的时间累计叠加):
一、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,整改期间暂停投入货运车辆,直至整改完成。
二、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,暂停投入货运车辆,直至整改完成。
三、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,暂停投入货运车辆,直至整改完成。
四、所属货运车辆未按要求参加《道路运输证》年审的,暂停投入货运车辆,直至年审完成。
五、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%的,停业整顿复产后6个月内暂停投入货运车辆。
六、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,在责任认定期间暂停投入货运车辆。如所属货运车辆、人员负主要或以上责任的,自责任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暂停投入货运车辆。
七、1年内发生两次或以上亡人交通事故且所属货运车辆、人员负主要或以上责任的,自最近一次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暂停投入货运车辆。
八、发生3人或以上亡人交通事故且所属货运车辆、人员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,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暂停投入货运车辆。
九、发生亡人交通事故未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的,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暂停投入货运车辆。
十、未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、培训等安全专题活动的,自活动之日起3个月内暂停投入货运车辆。
十一、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,暂停投入货运车辆,直至企业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。
十二、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,或者上级部门通报,需要限制企业投入货运车辆的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